摘要: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郑达通讯员毛宇宁林碧娜珠海市民彭先生停在小区的车“中了招”——被高空坠“物”给砸了,但这个“物”却是一只宠物狗。小区的物业公司表示,作为小区的管理单位,根据业主需求,在不阻挡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对小区内部的停车位做适当...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郑达 通讯员 毛宇宁 林碧娜
珠海市民彭先生停在小区的车“中了招”——被高空坠“物”给砸了,但这个“物”却是一只宠物狗。彭先生立即找到宠物狗的主人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气愤不过的彭先生将宠物狗的主人起诉至法院。近日,香洲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饲养宠物狗的住户赔偿彭先生损失10150元。
时间拉回到2019年8月6日的上午,彭先生将私家车停放于居住的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某小区规划的停车位内,当日上午约11时55分,彭先生收到物业公司通知,小区值班保安巡查时发现彭先生的车被一只从高空坠落的小狗砸中了。
彭先生到现场后立即报警处理,经调查,坠楼小狗系居住在坠落现场上方21楼的住户林某和何某所饲养。其后,经派出所两次调解,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小区的物业公司表示,作为小区的管理单位,根据业主需求,在不阻挡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对小区内部的停车位做适当调整,案涉小区总车位只有70个,但是小区有700多户住户,彭先生停放车辆的位置是小区物业划定的停车位,是没有问题的。高空坠物并非经常发生,物业公司尽到了提醒户主的责任。
珠海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林某和何某作为案涉坠楼犬只的管理人,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对饲养的宠物犬疏于管理,以致宠物犬在活动过程中从阳台坠落砸中彭先生的车辆,给彭先生造成损失,林某和何某需对犬只坠落砸损彭先生的车辆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车辆损失价值10000元确定车辆维修费10000元以及酌情认定交通费150元。最终,香洲法院判决林某和何某赔偿彭先生损失共计10150元。
香洲法院法官表示,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官提醒,高空抛物、坠物除了需要法律手段来惩处,更需要社会中的你我他共同作出努力,多一些安全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要严以律己,养成文明安全的生活好习惯。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黄铁安
审签 | 樊美玲
实习生 | 赵妙芬